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