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