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