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