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环境卫生、噪声、宠物饲养、安全管理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