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环境卫生、噪声、宠物饲养、安全管理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