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