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