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