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立第十一条已修改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是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区域;缓冲区是隔离核心区和实验区之间的区域;实验区是缓冲区外围可以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区域。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