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立第十条已修改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级保护区的建立,由拟建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农业等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