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确定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划定范围的适度性,并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已批准的保护区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界标。

因自然环境的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保护区或者调整保护区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