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运输再生资源,应当采取防止其扬散、渗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措施;发生污染或者危害情况时,应当立即处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取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专用车辆,应当核定运输路线和行驶时间,方便其运输再生资源。运输再生资源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