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植树造林,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