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