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水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