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