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执行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