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并且向社会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