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并且向社会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