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水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治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