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将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区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防治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服务;对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防治要求的,应当督促发包方追究承包经营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