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