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