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采取生态措施为主,种植林草,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农村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用治坡与治沟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建立完整的防治体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