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因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