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因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