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