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开发建设单位的联系,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并指导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