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对形成的开挖、填土边坡,排弃、堆垫场地,应当采取布设拦挡、护坡、截排水、沉沙、栽植林草等措施;在保证边坡稳定的条件下,限制表面硬覆盖措施,严格控制对原地表的扰动,保护现有林草植被,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暂不开发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