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对形成的开挖、填土边坡,排弃、堆垫场地,应当采取布设拦挡、护坡、截排水、沉沙、栽植林草等措施;在保证边坡稳定的条件下,限制表面硬覆盖措施,严格控制对原地表的扰动,保护现有林草植被,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对暂不开发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