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本市进行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