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八条有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市级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内确定本区、县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