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协调和监督。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