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情节严重的;(二)不履行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三)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特许经营项目资产的;(四)擅自停业、歇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