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但是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