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协议。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应当与另一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