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有效特许经营者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