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实施机关接管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完成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