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划,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特许经营者不得对新增用户连接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收取设施投资补偿费等接入费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