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促进自主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引导,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产权、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自主创新奖励制度,对在自主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