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推动区域间共同开展自主创新、共享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统筹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自主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推动自主创新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自主创新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