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与开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创造原创性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