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分类评价,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在履行尽职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