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培育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形成科技服务产业集群。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对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省内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所获收入或者投入成果转化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