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单位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研发团队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研发团队取得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的,应当在科技成果处置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