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通过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资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投入。对承接科技成果并转化形成新产品的省内企业,按照其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