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第六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管理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监测方案、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