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管理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监测方案、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