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