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已修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生产经营者、违法事项、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