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向社会进行披露,并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