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食品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