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检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