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本企业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备案。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