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及其原料、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质量要求以及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内容。标准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传统饮食习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